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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办事指南

时间:2017-09-06 09:55:5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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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8019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2项)

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印发《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商办台函〔2012〕259号)

四、受理机构

商务部行政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

商务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根据《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则》第二条和第六条,申请人(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是指在台湾地区设立的从事经济、贸易、投资合作等活动(涉及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环保、慈善、公益事业的除外),但又不称为公司、企业、基金会的组织。申请人申请设立代表机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照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登记满5年;

(二)台湾地区主管部门批准赴大陆设置代表机构;

(三)须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良好的行业信誉,且其本身或其主要会员从事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业务;

(四)无违反大陆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代表机构申请设立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1)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一份;

(2)台湾地区主管部门批准该组织赴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原件)一份;

(3)同该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一份;

(4)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原件)一份;

(5)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6)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原件)一份;

(7)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请表(原件)一份;

(8)大陆办公地址证明(复印件)一份;

(9)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10)台湾地区主管部门核发的该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11)该组织向地方商务部门的致函(复印件)一份。

2、代表机构申请变更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1)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原件)一份;

(2)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解聘代表机构原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解聘书(原件)一份;

(3)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代表机构新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解聘书(原件)一份;

(4)新任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5)原办公地址相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6)新办公地址的租房或购房证明(复印件)一份;

(7)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住代表机构变更申报表(原件)一份;

(8)代表机构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一份;

(9)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10)该组织向地方商务部门的致函(复印件)一份。

3、代表机构申延期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1)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一份;

(2)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住代表机构延期申报表(原件)一份;

(3)业务活动报告(原件)一份;

(4)同该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一份;

(5)代表机构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一份;

(6)大陆办公地址证明(复印件)一份;

(7)其他材料(原件/复印件)一份。

4、代表机构申延注销提供的材料清单

(1)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原件)一份;

(2)相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原件)一份;

(3)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原件)一份;

(二)申请材料提交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向拟设立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应将全部材料交至地方商务部门。由地方商务部门通过行政事务大厅窗口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部门名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2号窗口

接收地址:商务部机关6号楼一层,北京市东城区大华路口往南50米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十、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二)变更:批复文件下发后,任何要件变更均需重新申报。

十一、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商务部批复
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或邮寄方式将部函批复送至地方商务部门。

(二)批准证书
由地方商务部门依据商务部批复向申请人颁发批准证书,一般约需5个工作日。

十四、结果送达

批准证书制作完成后,地方商务部门一般通过电话方式通知申请人或其授权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批准证书交至申请人或其授权人。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对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商务部台港澳司交流处 (010)65198620/65198609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 (010)65198853 65198806

(二)电子邮件投诉:jiweiban@mofcom.gov.cn

(三)信函投诉: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2号窗口;

(二)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xzsw.mofcom.gov.cn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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