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撤销之诉
1、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2、提出主体: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3、管辖法院: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4、提出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5、条件: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6、当事人:
(1)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为原告;
(2)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
(3)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第三人。(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该列为被告。)
7、立案审查期限:收到起诉状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8、审理程序:普通程序。
9、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10、裁判结果:改判、撤销、驳回。
11、能否上诉:可以上诉。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1、对象: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
2、提出主体: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3、管辖法院:执行法院。
4、提出时间:自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5、条件: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6、当事人:
(1)起诉的案外人为原告;
(2)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被告;
(3)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是第三人。
7、立案审查期限: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8、审理程序:普通程序。
9、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10、裁判结果:判决不得执行、判决驳回,可以同时判决确认权利。
11、能否上诉:可以上诉。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1、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提出主体: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3、管辖法院: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提出时间: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5、条件: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6、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案外人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针对的人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7、立案审查期限: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8、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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