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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期限

时间:2017-09-13 10:00:0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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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往往会遇到很多时间上的限制,这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事故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申请,超过了处理期限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处理,法定部门同时也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否则,当事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现将交通事故主要程序的处理期限进行汇总。

一、管辖权争议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管辖权有争议的,报告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的24小时内作出指定。

下级交通部门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处理的事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

二、受理期限

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续。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简易程序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及过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四、讯问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问。

五、检验、鉴定

对逃逸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3日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六、事故认定

交通警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7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7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2日内,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2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批。
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七、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八、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原办案单位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复核的,通知原办案单位提交案卷材料,原办案单位应当在5日内提交。

九、处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事故认定书之日起5日内,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后,应当及时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内将其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标注为扣押状态。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还的,应当自发还之日起3日内解除扣押状态标注。

十、回避申请

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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