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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申请与法院管辖

时间:2017-09-30 14:44:09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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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申请支付令

有权提起支付令申请的,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依法负有清偿义务的债务人。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3、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期限。

支付令申请的效力,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引起督促程序的发生,请求时效的中断,以及人民法院对支付令取得了管辖权。

二、向哪个法院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这一规定,支付令案件管辖 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支付令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法》第22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规定》第2条规定: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二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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