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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设立中公司

时间:2017-10-10 17:19:17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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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认定

所谓设立中公司,系指公司名称取得时起至设立登记完成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之公司。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组织形态。其特殊性表现在:     

1、设立中公司已具备公司基本形态。无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不是一步成立和突然出现的,而是必须经过多个顺序相连的步骤,经过登记获得法人资格方得成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发起人以设立协议将各自联系起来,建立其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公司章程、确定股东及出资、建立机关。这样,从实际状态和经济角度观察之,其已具备未来公司之基本形态;但从法律状态上观察之,由于其未履行登记,还未取得法人资格,还不是公司,故其为一种特殊组织形态。     

2、设立中公司尚无法人资格。一个组织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取决于法律对其态度,赋予之则有,不赋予之则无。现在多数国家在公司设立登记方面采取设立要件主义,认为设立登记为公司设立要件之一,公司未经设立登记,不得成立。如《日本商法》第57条规定:“公司依总公司所在地进行登记而成立。”《法国商事公司法》第5条规定:“商事公司自在商业和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所以,法律对公司这种组织形态的法律人格之赋予于公司登记完成之时,而设立中公司存续于设立登记完成之前,故其尚未取得法人资格。  

3、设立中公司存续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起至设立登记完成前这段期间。由于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两合公司的设立在设立人协议生效后实际上通常只有订立章程及设立登记两种程序,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从而设立中公司存续期间亦较短。相反,股份有限公司之设立在发起人协议生效后从订立章程、确定股东及出资、设置机关至设立登记,每一程序均不能省略,公司实体系渐次生成发展,设立程序较为复杂,从而设立中公司存续期间较长,与社会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亦较多且较复杂,其中尤以采取募集设立时为最。从以上观之,尽管不同类型之公司设立程序繁简不一,从而设立中公司的存续期间亦有长有短,但公司实体并非突然出现,都有一个设立期间。通常,设立中公司系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经设立人各认一股以上时成立,此际将成立之公司之组织已经确定,且其人的、物的基础亦告一部分确定,到设立登记完成终止。登记之完成,宣告公司之成立,亦宣告设立中公司之消灭。

设立中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所谓发起人的法律地位,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与设立中公司的关系,以及在公司成立后与公司的关系。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所谓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即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身份,是指设立中公司能否在法律上作为一个独立的民商事主体,从而享有特定的权利,承担特定的义务的资格。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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