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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及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时间:2017-12-14 11:08:07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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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劳工市场明显是“供大于求”,员工人数远大于公司数量,有的公司比较正规入职后就着急麻慌的签订劳动合同,可也有无视法律的公司存在,他们始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无法避免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这种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其只有清楚的了解哪些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并知道遇到这样的情形后该收集哪些证据,才能尽量避免让自己受损。 

(一)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便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具体表现情形为: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6、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兼职;停薪留职;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在处理事实劳动关系时,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员工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具体这些证据包括: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说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本类证据上一定要有单位公章才能确保证明的效力。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证证明双方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单位未盖章,劳动者可以持合同让其它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真实性,亦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事实上,如果与用人单位有业务联系的单位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些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此类证据由于是法人或其它组织开具的,比证人证言效力要高,按证据规则的规定也不需出具单位出庭质证,法院或仲裁即可认可其效力。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

劳动者因工作岗位的不同,对外代表用人单位开展工作的形式也大不相同,有时会在办理具体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关于此种类型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说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支票时在支票存根处有本人签名等。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该证明便可作为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4、录音、录像、照片

录音是指在本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录音。只要录音能够清楚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你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及何时起提供劳动,可以基本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提供较为充分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反证。

另外,劳动者在工作时可用相机或手机拍摄上下班情况、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证明提供劳动的证据,进而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在法制制度比较健全的今天,依然有很多员工因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遇到事实劳动关系是可以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的,但也有的单位不愿意支付甚至是抵赖。为了避免事实劳动关系的出现,劳动者自己一定要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并主动要求单位与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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