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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及保证合同的风险如何防范

时间:2017-12-19 11:07:22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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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及保证合同的风险如何防范

保证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尤其是在信用危机严重冲击正常经济发展秩序的情况下,其意义格外突出。保证为保障信用市场秩序与安全,解决债务纠纷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在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有的是因法律漏洞,有的则是因为当事人不了解保证合同的内容,也有的是因为没有防范保证合同的风险。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称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方式 

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因此,保证的方式是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问题,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4、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的风险如何防范 

为避免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或者发生纠纷,在签订过程中还应注意防范风险发生,具体的对策有: 

1、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担保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具备上述能力的不能成为担保人。我国法律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担保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也不能成为担保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需要说明的是,有资格作为担保人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主体仅限于两类,即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除外)和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2、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降低信用风险

企业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这从客观上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时要通过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品质进行评估审查其信誉程度,从而了解被担保企业履行偿债义务的可能性。这可以通过了解被担保企业提供的付款记录,判断其是否具有按期足额偿还债务的良好信誉。同时,担保企业还可以审查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即其资产数量、质量以及负债比例。也就是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指标来衡量,对被担保企业的变现能力、支付能力和财务实力有所了解,然后再以被担保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做补充,判断出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 

3、加大对保证担保的管理力度 

企业必须从严控制下属企业及分支机构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担保,某种意义上是对企业资产权益的一种处置方式。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得到企业出资者的认可或授权。 

4、适当运用反担保,减少直接风险损失

《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谨慎的企业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特别是在担保人与债务人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而且对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运用反担保手段使保证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以取得一种实在的求偿权,这种求偿权是有抵押物、质押物和留置物等具体指向的。所以,反担保是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实现的有利保证,同时反担保也是一种减少直接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 

5、注意运用保证责任的免责条款 

企业在进行保证担保时,需要特别注意保证责任免除问题。根据《担保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在一般保证时,主债务履行届满6个月后,在连带责任保证时,超过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是以人的信誉为基础来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并以保证合同这种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形式来保障债权的实现。由于保证合同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的特点,故保证人在保证之债中,只负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义务,即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为损害赔偿,而不享有对等的债权,由于保证人对债权人负有相当严格的责任,所以在保证法律制度设立时,不仅要关注保证人义务的设定,同时也要关注保证人的利益保护,因为如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则势必人人视保证担保为畏途,那么保证也就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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