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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时间:2017-12-26 16:11:09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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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做了如何规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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