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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房屋买卖无法过户,会存在哪些风险?

时间:2019-04-03 20:35:07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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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房屋买卖无法过户,会存在哪些风险?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在房屋买卖中,即使买方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购房款,并已住进购买房屋,如果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仍然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哪些情况下房子无法过户?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我国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证明,因此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从法律上来讲。还不能确定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这样的房屋是无法进行转让的,此种房屋一旦转让。可能会因卖方不具备对房屋的处分权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救,或在房屋过户时遇到障碍,从而屋法实现房屋交易。

2、违章建筑的房屋

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动工新建的各种建筑物,主要是指房屋。从违章建设人有无土地使用权的角度来讲,违章建筑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建造人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即擅自建造房屋;二是在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但尚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造房屋。这两种情况下建设人均不能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还可能被规划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后而令其拆除或强行拆除,因此购房者要购买此类房屋没有任何权利保障。

3、所有权为共有,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共有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一个人,例如,夫妻共有房产、两方或多方共同出资取得的房产、多个继承人因继承而共同所有的房产等,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房产属于。在共有的状态下,共有人对房屋均享有权利,这时如果共有人之一擅自将房屋出售实际上是将其他共有人所占有的房产份额也进行了处分,那么势必将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为此,共有人要处分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即使进行了处分,这种处分也是无效的。

4、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房屋一旦属于危房,不但居住会有安全隐患,而且也没有了其他的利用价值,因此购房时一定要了解房屋的房龄、结构等情况,做出是否属于危房的初步判断。

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俗称“小产权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吐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包括两种方式,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居民从事建设应当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农村居民每可申请一处,农村土地不能用于非农用途,因此以前大量存在的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对外出售的“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6、已经被列入公告范围的房屋

通常情况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户口是被冻结的,而已列入拆迁公告的房屋,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过户。因此如购买了此种房屋,将会面临很大风险。

那么如何查询所购买的房屋是否被列入拆迁范围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般情况下一两年内将被拆迁的房子,能够在各区的房地产交易所(中心)查到。另外,购房者还可以向所在区县房管局的拆迁科咨询相关情况。购房者还可以到当地派出所询问一下这里的户口是否己被冻结,被冻结户门的房屋早晚是要被拆的。此外,还有一些规划中要拆迁的房子在房管局没有记录,也可委托中介公司帮助查询这类问题。

7、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同意出售的房屋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担保方武的一种,在抵押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抵押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权是一种物的担保,其最大的特性就是优先受偿权。因此将已经抵押的房产进行转让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为此,《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8、依法被司法和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国家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指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如公安机关、海关等上述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埘房屋的查封和扣押就是上述机关行使权力的表现,其目的就是限制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得对抗这种公权力。

购买房屋不过户会存在哪些风险?

风险一:房屋遭恶意出售

当房屋价格波动比较大的时候,有些房屋所有权人会利用买主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漏洞,将已出售但仍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三人。

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房屋的买方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然后要求房屋所有权人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第三人不存在与原房主恶意串通行为,仅基于对房屋登记公示公信原则的信赖,并支付了房屋合理的价格,合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买方只能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二:房屋遇法院查封

在二手房的买卖过程中,有不少房屋所有权人因为有其他债务纠纷,所以担心房屋被国家机关查封而急于将名下房屋转让的情形。

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房屋所有权人明知出售的房屋已被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房屋被查封的情形出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仍未能办理房屋查封解除手续的,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风险三:房屋无权处分

在房屋买卖的实际操作中,房屋所有权人基于节约时间成本和便于交易的考虑,往往会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权限是否包括房屋的处分权。

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房屋的处分权而与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事后也未取得权利人追认或者获得房屋的处分权,那么买方与代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合同无效或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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