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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时间:2019-04-11 20: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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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2019年4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顾军军等再审案。最高法撤销广东省高院和佛山中院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维持佛山中院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最终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那么什么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那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怎么判刑呢?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量刑

刑法第161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证据固定

一、 必须具有证明侵犯国家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侵犯股东或其他相关人利益的复杂客体的形态证据;

二、 必须具有证明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的形态证据;

三、 必须具有证明是负有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主体的形态证据;

四、 必须具有证明由主观故意构成的形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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