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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互认基金的信息披露

时间:2018-01-05 16:39:18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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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互认基金的信息披露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说明,原则上,内地与香港投资者应获得公平一致的对待。因此,按照香港法律法规面向香港投资者的公告,也应同时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同时,任何提交给香港证监会的产品公告也需同时提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按照合理程序,确保内地与香港投资者同时获得公告。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公告应当使用简体中文。香港互认基金应在内地披露的文件包括: 

1、招募说明书(EM); 

招募说明书应针对内地市场补充如下内容: 

(1)针对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2)基金在内地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3)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5)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2、产品资料概要(KFS):应补充针对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这份文件是香港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没有的文件,但对于内地注册的基金,该文件是基金发售的必备文件。根据《香港互认基金规定》的要求,香港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内容包括: 基金份额发售的开户、清算、注册登记、销售时间、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具体操作事宜。 

4、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 

关于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香港互认基金规定》要求,采取诉讼方式的,不得排除内地法院审理相关诉讼的权利。这一方面会导致部分香港互认基金不得不修改争议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对于内地法院而言,如何审理将来可能面临的与基金互认相关的案件是个新的课题。 

5、净值公告(NAV) 

6、定期财务报告(季报、半年报、年报) 

7、临时公告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发售三日前应公告上述(1)-(4)项材料以及最近的基金财务年报及半年报。 

香港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将应予披露的信息通过相关媒介披露,并保证内地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参照内地基金的报告及披露惯例,香港基金管理人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基金信息披露网站(fund.csrc.gov.cn),向内地基金投资者披露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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