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严厉打击非法嫖娼行为的,大家在新闻或者是电视上应该都见过嫖娼被查处的新闻报道,但是嫖娼行为会怎么处罚呢?
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指卖淫者在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时的主观目的是营利,而不是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为目的。这就排除了:以恋爱为基础发生的婚前、婚外性行为;以交朋友、单纯追求性刺激为目的而发生的性行为;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单纯地为获得生理满足而发生的性行为。
就目前我国的法律来讲,还并没有规定出嫖娼罪的罪名规定,但是对于实行卖淫或者是嫖娼的行为,在我国法律还是有规定的,如果当事人实施了卖淫或者是嫖娼的行为,将会按照我国的《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以及拘留。
一.对于实施了卖淫或者是嫖娼行为的人,如果具有以下情形里的其一的话,就属于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66条中的规定,如果查处当事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的话,将会被处以最高五日的拘留,或者是处以最高五百元的罚金:
情形一:当事人与卖淫人员或者是嫖娼人员已经谈好了价钱,或者是已经交易了一些财物,但是双方还并没有产生性关系的。
情形二:当事人属于第一次卖淫或者是嫖娼,如果在查处之后当事人的认错态度良好,有悔改的表现或者是有一些特殊的原因的。
情形三:有一些特殊情形的。
二.如果当事人之前因为卖淫或者是嫖娼的行为被处过罚款,或者是被收容所教育或者是劳改过的,如果在三年之后又再次实行嫖娼或者是卖淫行为的,将会对其申报劳动改造教育。
三.对于当事人具有容留,引导,接待他人卖淫的,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的情形里的其一的话,其行为就属于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67条中的法律规定,如果情节比较轻的话,将会被处以最高五日的拘留,或者是罚处最高伍佰元的罚款:
情形一:当事人容留,介绍,引导他人卖淫,但是并没有实施成功的。
情形二:当事人实施容留,介绍,引导他人卖淫,但是其目的并不是想要以此营利的。
情形三:具有其他的特殊轻微情节的。
四.当事人曾今因为做过容留,介绍,引导他人卖淫,因此被判处了惩罚,但是在五年之后,或者是在被劳动改造三年之内,接受过行政处罚的,又再次实施了收容,介绍或者是引导他人卖淫的行为,将会被申报劳动改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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