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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纠纷中出版者的举证责任及侵权责任

时间:2016-10-21 13:47: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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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但是,由于专有出版权的原始享有者仍是作品的完成者即原始著作权人,出版者必须也只能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即出版合同来约定取得专有出版权。因此,出版者依据合同所获得的专有出版权的源头是原始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一、出版者的举证责任

(一)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五)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二、出版者的侵权责任

1、出版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出版者应当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2、出版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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