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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钲東犯抢劫罪

时间:2016-10-21 15:05: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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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初,被告人祁钲東因父亲生病住院,从喀什回到乌鲁木齐。3月10日,祁钲東到乌鲁木齐市联系租房时,产生入室盗窃之念。16时许,祁钲東窜至某室,敲门后认为房内无人,便用随身携带的自制钢尺将门锁捅开,进入室内后将门反锁。祁钲東欲实施盗窃时,被在卧室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现,祁钲東遂持钢尺朝李某某肩部、胸部、腹部、背部连捅数下。在李某某倒地后,祁钲東翻找财物未果,便到卫生间将手上血迹清洗,为掩盖身上血迹和遮人耳目,又从卧室床柜中翻出一件上衣换上,并将一个黑色挎包背走。祁钲東乘坐公交车,将上衣扔在路边垃圾箱内,将黑色挎包遗弃在路边护拦上。3月13日,祁钲東在乌鲁木齐市某公寓附近被抓获。经鉴定:死者李某某生前系单面锐器作用胸部、腹部、背部,致心脏、双侧肺部和肝脏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争议焦点

(一)祁钲東故意杀人是否系临时起意

(二)祁钲東有无从轻处罚情节

三、案例分析

被告人祁钲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在被他人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杀死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祁钲東作案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严重,其未劫取到财物属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又有多次抢劫犯罪的前科,主观恶性大但祁钲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对祁钲東从轻处罚

四、诉讼请求

依法依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祁钲東死刑

五、裁判结果

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祁钲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祁钲東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六、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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