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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条件

时间:2016-10-21 15:26:5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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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很明显,房地产案件属于第一类纠纷案件。

一、人民法院受理房地产纠纷案件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且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房地产纠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此条款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1、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2、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开发联建、拆迁中的补偿安置、联营、入股、代理等合同纠纷;

3、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 

4、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买卖等纠纷;

5、平等主体间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为标的物的纠纷。 

三、经有关行政裁决后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房地产纠纷

对于下列房地产纠纷,当事人应先经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以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 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 R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公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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