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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7-01-20 15:22:59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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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2003年,开发公司将标段工程分包给工程公司施工。2008年,省政府会议纪要明确收回公路投资经营权归公路公司,开发公司因此协议解除与工程公司的施工合同。2012年,工程公司诉请开发公司赔偿其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等,并以另案执行裁定要求公路公司协助停止清偿对开发公司所负到期债务3000万元为由,主张公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安徽瑞鑫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瑞讯公司,以下统称瑞讯公司)获得了阜阳至周集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阜周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同年12月31日,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铁公司,以下统称中铁公司)经过招投标,与瑞讯公司签订阜周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瑞讯公司将阜周高速公路13标段发包给中铁公司施工,合同总价为201901950元,工期22个月等内容。

2004年2月18日,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阜周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向包括中铁公司在内的各合同段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明确工期从2004年2月18日开始计算。中铁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但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中铁公司于2006年3月完成了原计划应于2005年3月完成的施工工程量。

2008年12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徽省政府)召开阜周高速公路复工建设协调会,会议形成了第253号《安徽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53号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决定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安徽省交通厅)收回阜周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交由安徽高速公司作为项目新业主负责建设和经营。安徽高速公司作为项目新业主,承担复工进场新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责任,项目原业主瑞讯公司承担原施工单位及处理此前项目债权债务的责任。瑞讯公司要妥善处理好与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债权债务及利益关系,积极筹措资金支付所欠债务、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等。对阜周高速公路工程已经审计计量的工程量,安徽省交通厅、安徽高速公司、瑞讯公司三方认识一致且签署明确意见的,由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徽省国资委)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尽快报安徽省政府研究;对已施工未计量或已计量但认识不一致的,安徽省国资委要尽快协调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2009年4月1日,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1、双方一致确认瑞讯公司尚欠中铁公司已完工已计量的工程款共计391674.41元,扣除应由中铁公司承担的已完工已计量核减额1458466元后,中铁公司尚需退还瑞讯公司多付的已完工已计量的工程款共计1066791.59元。2、双方共同核定中铁公司已完工未计量的工程量共计6410929.13元;如安徽省国资委委托的审计事务所基于充足的理由对上述工程量予以合理核减,双方一致同意以审计单位最终认定的数额为准,但瑞讯公司须在审计单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期间及时通知中铁公司到审计单位就涉及中铁公司已完工未计量的工程量核减依据等进行质疑或提出书面异议及理由,否则,审计单位对中铁公司上述工程量的核减额全部由瑞讯公司承担。3、双方一致确认中铁公司向瑞讯公司缴纳的质保金为7462567.99元,瑞讯公司同意全额退还。双方一致同意索赔事宜在2009年4月20日前开始协商处理等。之后,瑞讯公司又向中铁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二、争议焦点

(一)中铁公司要求瑞讯公司支付工程款3816805.76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请是否成立;

(二)瑞讯公司是否存在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及应否赔偿中铁公司迟延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利息201018.62元;

(三)瑞讯公司应否赔偿中铁公司停窝工损失,如应赔偿,则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对于该争议问题,中铁公司、瑞讯公司的诉辩又包括以下两部分停窝工损失的争议:

1、关于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

2、关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

(四)瑞讯公司应否赔偿中铁公司因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停工导致的原材料及油料价差损失,如应赔偿,则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五)瑞讯公司应否赔偿中铁公司管理费4078795元;

(六)安徽高速公司应否对瑞讯公司应支付中铁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七)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能否成立。

三、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

《合同协议书》及《协议书》合法有效。中铁公司要求瑞讯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中铁公司要求瑞讯公司支付因迟延支付开工预付款所导致的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的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中确定部分6778661.54元,予以支持;不确定部分,不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的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不予支持。对于中铁公司停窝工期间原材料及油料价格的上涨费用,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平均负担,瑞讯公司应赔偿中铁公司1559618.82元。对于中铁公司主张的管理费,要求确认其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及要求安徽高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诉请,均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瑞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铁公司经济损失8338280.36元;二、驳回中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810.65元,由中铁公司负担299405.65元,瑞讯公司负担47405元;鉴定费35万元,由中铁公司负担297940元,瑞讯公司负担52060元。

二审法院最高院经审理查明:

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规范专用条款、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等作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各文件互相补充。

关于合同的变更,合同通用条款第52.3款约定,如果在签发交工证书时,发现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总共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这里的“有效合同价格”是指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合同价格),这种总额超过或减少15%或以上是产生于:(1)根据52.1和52.2款作价过的全部变更的工程累计结果;和(2)根据实际计量对工程量清单中的估算工程量所做的一切调整,但不包括暂定金额和物价因素价格调整。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一笔管理费调整额,从合同价格中扣除或加到合同价格上。

关于索赔程序,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应该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上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系业主责任,应先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当时记录。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工程师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合同专用条款进一步针对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增加约定,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的记录包括业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谈话记录,工地人工、材料、机械统计报表,施工备忘录、监理记录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各种报表。

关于业主的违约责任,合同通用条款第69.1款约定,如果业主在根据第60.15款规定的支付期到期后的42天之内,未能向承包人支付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项下的应付款额,也未向承包人说明理由;或未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而无理阻挠或拒绝对任何上述证书颁发的所需批准,则承包人有权终止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并通知业主,抄送监理工程师,该终止在发出通知14天后生效。第69.4款约定,当第69.1款(1)所述的业主违约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可提前28天向业主发出通知并抄送监理工程师,表明承包人可能要暂停本工程施工,或放慢工程进度,承包人这种行动并不影响其获得利息和终止承包合同的权利。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款的规定在向业主发出通知28天后暂停施工,或者降低了工程进度率,因此而受到延误或发生额外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定:(1)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上述费用款额。

关于费用的变更,合同通用条款第70.3款约定,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则在该交工日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但是,在延长的交工日期到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延长的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又查明,《鉴定报告》载明,关于2004年至2005年第一次停窝工期间的确定部分造价为6778661.54元,是指既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情况具体统计表,也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月停窝工情况统计表。对于不确定部分的造价6929833.87元是指:2004年12月份,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情况具体统计表只有12月1日至6日的明细,其他天数的明细则没有;2004年1-6月和2005年1-3月,只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月停窝工情况统计表,没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情况统计表。对于上述载明事实,中铁公司与瑞讯公司均予以认可。

安徽省阜周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文件(阜周总监办(2004)011号)载明,经审查,各施工单位均存在机械设备不足、不配套问题。阜周高速公路路基工程项目工程监理通知单(编号:2004-56)中载明,第13合同项目部张某某自10月22日至11月14日离开工地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处以违约金四万元,以示惩戒,希13合同项目部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不得再犯。上述文件及通知单系中铁公司自行提供,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中铁公司在本院诉讼中亦自认,其并未依据合同约定提出索赔,而其在本案上诉中仅请求法院对该损失酌定瑞讯公司赔偿400万元。

2008年12月24日,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签署《备忘录》载明,对中铁公司请求支付因工期延长和实际工程总价款减少引起的管理费增加费用4078795元问题,系双方有分歧的事项,瑞讯公司表示此费用按索赔事项处理。

再查明,2009年6月25日安徽省交通厅出具《关于阜周高速公路投资经营权收回补偿款首次分配的意见》载明,确定将阜周高速公路经营权收回补偿款首期15.5亿元首先支付瑞讯公司欠付的沿线地方款项及施工工程款项2亿元,其余13.5亿元按相同比例清偿原则,偿还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的贷款本息。

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0)执复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的安徽高速公司的义务为协助停止清偿对瑞讯公司所负到期债务3000万元,而非由安徽高速公司承担瑞讯公司基于案涉工程所产生的债务。

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二审法院最高院认为:

(一)中铁公司主张瑞讯公司未就审计结果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上诉理由,明显同其自认的事实相矛盾,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针对案涉工程中已完工未计量部分的工程款,按照审计单位的核减结果进行结算,符合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的约定,理据充分。中铁公司针对审计单位未纳入审计的1378989.97元及核减2573395.71元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二)一方面,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中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瑞讯公司存在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违约事实,故无法确定迟延支付开工预付款的准确时间和数额,也无法计算迟延付款的利息。另一方面,假使存在瑞讯公司违约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情况,中铁公司要求瑞讯公司支付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利息的请求也不能获得支持。根据该条关于“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的约定,中铁公司也无权获得该部分利息的赔偿请求。

综上,一审法院在无法计算迟延付款的利息及中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损失发生后及时向瑞讯公司提出索赔主张的情况下,驳回中铁公司关于瑞讯公司支付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利息201018.62元的请求,并无不当;中铁公司针对该工程预付款利息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三)1、关于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中铁公司的该索赔符合上述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的约定,一审法院判决瑞讯公司赔偿中铁公司此部分确定款项的损失,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合同通用条款第53.5款明确约定,监理具有确定索赔的权利,因此,在瑞讯公司无证据证明上述索赔依据上的监理“王波”的签证系虚假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瑞讯公司赔偿中铁公司上述经过监理王波签证认可的可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6778661.54元,并无不当。瑞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2004年至2005年第一次停工期间人员、机械设备停窝工费用不确定部分的造价6929833.87元,这同案涉工程针对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的通常做法不符,一审法院未支持中铁公司针对该不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的诉请,并无不当。中铁公司上诉请求瑞讯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理据不足,应予驳回。

2、关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

在中铁公司未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履行索赔程序的情况下,根据该条的进一步约定,中铁公司无权获得该部分诉请款项的赔偿,而其在本案中主张由法院酌定瑞讯公司赔偿该停窝工损失40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瑞讯公司赔偿中铁公司停窝工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当,中铁公司与瑞讯公司针对停窝工损失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四)关于瑞讯公司应否赔偿中铁公司因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停工导致的原材料及油料价差损失,如应赔偿,则赔偿的数额是多少的问题。一审法院对中铁公司在本案中关于瑞讯公司赔偿2004年至2005年3月停工所产生的原材料及油料价差损失的请求进行审理,并无不当。对于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没有按时完成施工量系中铁公司与瑞讯公司共同造成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其对于工程延期具有过错,并无不当;中铁公司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至于瑞讯公司上诉主张案涉工程停工完全系中铁公司的原因造成的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瑞讯公司对于工程停工负有责任,亦无不当,瑞讯公司关于案涉工程停工完全归咎于中铁公司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及双方均担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停工导致的原材料及油料价差损失,系一审法院在对案件事实审查的基础上对本案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双方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裁量,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均无证据证明上述裁量显失公平,故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瑞讯公司应否赔偿中铁公司因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停工导致的原材料及油料价差损失,如应赔偿,则赔偿的数额是多少的问题。一审法院对中铁公司在本案中关于瑞讯公司赔偿2004年至2005年3月停工所产生的原材料及油料价差损失的请求进行审理,并无不当。对于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没有按时完成施工量系中铁公司与瑞讯公司共同造成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其对于工程延期具有过错,并无不当;中铁公司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至于瑞讯公司上诉主张案涉工程停工完全系中铁公司的原因造成的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瑞讯公司对于工程停工负有责任,亦无不当,瑞讯公司关于案涉工程停工完全归咎于中铁公司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及双方均担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停工导致的原材料及油料价差损失,系一审法院在对案件事实审查的基础上对本案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双方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裁量,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均无证据证明上述裁量显失公平,故本院予以维持。至于鉴定单位将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作为原材料及油料价差价格调整期间的问题,一审法院在中铁公司与瑞讯公司均未能提交施工所在地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信息的情况下,采纳鉴定单位参照合肥地区市场价格信息所计算的价差,也属适当。因此,瑞讯公司关于《鉴定报告》所采纳的原材料及油料价差价格调整计算期间及采用的市场价格信息错误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对造成案涉工程停窝工均负有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判决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共同分担此部分材料价差的损失,并无不当。中铁公司与瑞讯公司均上诉主张该部分原材料及油料价差损失应由对方全部承担的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对于中铁公司依据上述合同条款的约定,要求瑞讯公司赔偿管理费4078795元的主张,一审法院在中铁公司对其所主张的施工管理费用增加4078795元未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未支持中铁公司的诉请,并无不当;中铁公司关于瑞讯公司应支付此部分所增加管理费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六)关于安徽高速公司应否对瑞讯公司应支付中铁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从本案诉讼过程来看,中铁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存在安徽高速公司应与瑞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定情形。综上,中铁公司上诉要求安徽高速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既无事实基础,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当然,对于安徽高速公司收回案涉阜周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后依据相关政府决定所给予瑞讯公司的补偿,中铁公司如果有证据证明此种补偿明显不合理,且对其权益造成了侵害,其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寻途径解决。

(七)关于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能否成立问题。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并无不当。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四、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五、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93元,由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168元,由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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