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劳动人事 > 劳动关系 > 正文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招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四)

时间:2016-10-25 10:08:00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一.试用期、无过失性辞退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第39条,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针对该风险解决措施为: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依据法定的条件、程序,则公司在仲裁或者诉讼中会得到支持,但一定要保留好相关书面证据。

(1)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

(2)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公司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3)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应该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在因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该与员工充分沟通并说明理由。同时,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注意,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是不冲突的,即使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过失性辞退员工操作不符合法律规定

过失性辞退是劳动纠纷的多发地带,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解雇的依据主要见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并遵守相应的程序,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否则,违反操作程序或者举证材料不足,可能会使单位本来能够胜诉的案件也会败诉。另外,过失性解除不被仲裁庭或者法院认可,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雇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企业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所以在解雇严重违纪员工之前必须收集充分的证据。针对该风险的预防及解决措施是必须收集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对职工损害本单位利益的事项进行记录,并保留相关证据;对员工的双重劳动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并做好记录。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否则败诉风险极大。应该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