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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招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三)

时间:2016-10-25 10:09: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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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会给单位带来很大的操作风险,其违法行为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如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劳动者还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大量员工离开并索要大量的经济补偿金。

行政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应避免重大过失行为,包括:(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七)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八)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对几种特殊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管理不符合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几种特殊劳动者,这几种劳动者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必须顺延至相应情形结束。这几种特殊劳动者是(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对上述特殊劳动者,违反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针对该等风险,用人单位对于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员工,不得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可以通过调岗、转换工作部门的方式来处理。但上述特殊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即存在严重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的规定参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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