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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招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二)

时间:2016-10-25 10:12: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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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有严格限制。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不能胜任的员工,公司必须先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不能胜任的,且员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禁止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公司才得行使合同解除权。不符合此规定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设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并赋予劳动者是否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恢复劳动关系,并要尊重劳动者的选择。在员工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将来发生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种事先约定实质上剥夺了员工在实际的情况发生时斟酌利弊进行选择的机会,也实质上免除了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这类条款在纠纷解决中有被认定为无效条款的风险。

在公司劳动合同条款设计中谨慎使用上述条款,考虑到其可能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在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时要对于类似条款提供警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用人单位没有规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补偿金额

竞业限制没有约定补偿标准或者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前十二个月工资30%(不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的效力?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应该符合合理和公平的标准,应当根据劳动者受限制的程度、实践竞业及从事该行业的职位、技能、工资水平、商业秘密的价值等因素。《司法解释四》第六条第2款可以理解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虽然以往司法实践中有些地区对该条款安排做出有效或无效的判断,但《司法解释四》不是直接认定其有效或无效,而是将协议有效性与劳动者是否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联系起来。如果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劳动者可以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不认可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用人单位要求确认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将该条款的补偿金额定为低于30%或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司法解释四》只是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水平。《司法解释四》第7条规定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补偿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会对竞业限制的效力做出不同判断。

三.针对该竞业限制条款风险的风险防控措施为

(1)针对接触商业秘密的核心员工合理设计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专项协议中明确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义务单方解除权或者解除条件和劳动者工作、地址变动通知义务。

(2)只能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支付无效。

(3)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

(4)明确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如未约定补偿标准的,约定的有效性存在风险,其有效性取决于(a)劳动者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b)有效性的主张权利在劳动者。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主张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未主张竞业限制约定的有效性,用人单位主张竞业限制义务无效。

(5)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为离职前月工资的30%。

(6)竞业限制违约金根据合同自治的原则可以高于补偿金,并没有具体数额限制。但根据公平的原则,违约金数额也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根据实际损失、履约情况、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因素,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

(7)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竞业限制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8)在企业管理环节中注重人性化管理,注重劳动者权益。

(9)在离职的环节,明确是否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明确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的主要事项。

四.无劳动合同中止条款

劳动合同的中止条款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法定或约定的状况,致使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关系仍继续保持期间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条款。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期间,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停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停发工资、生活费,停缴社保,不承担用工权利义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则扩大了劳动合同中止的范围,该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2)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及其该期限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例如明确约定该情形存续期间不计算在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内、无须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此,将节省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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