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海关总署2004年5月25日关于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的(2004)15号公告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缴纳备案费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缴费方式
根据海关总署15号公告,申请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寄送备案申请材料前预先缴纳备案费,并在备案申请材料中随附备案费缴款凭证的复印件。对未随附缴款凭证复印件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备案费应当通过银行转帐和电汇方式汇入海关总署账户。缴纳备案费银行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账号:0200000709014407044
汇入地址:北京市工行王府井支行营业室
注意:为便于海关总署确认备案费到账,申请人在银行办理缴纳备案费手续时,应当将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登记或者授权号(即商标注册号、专利授权号、作品登记号或者作品名称)或备案申请编号填写在银行单据的汇款用途或备注栏。
(二)海关总署出具收据
海关总署在核实所缴款项后,将以汇款方作为缴款单位,按照备案申请书提供的联系人地址,寄送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三)退还备案费
海关总署收取备案费后,如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应当退还备案费。但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被海关总署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申请人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
(四)续展备案不再缴费
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的,不再缴纳备案费。但是,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再次申请备案的,应当重新缴纳备案费。
上一篇: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应当满足的条件
下一篇: 没有下一篇了
加载更多
又到知识产权宣传周!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只有我们选择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时,才能促使人们持续创新。那么接下来就带大家来学习一下,有关于知识产权的一些法律知识。1.专利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