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医疗事故 > 赔偿请求 > 正文

医疗事故索赔技巧

时间:2016-10-26 09:42:00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一、相关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索赔技巧

(一)复印封存资料要及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资料包括两部分,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观性病历资料,对客观性病历资料,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对主观性病历资料,患方虽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与院方争吵,而是马上要求复印封存病历,唯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如果不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一来不能排除院方篡改病历的可能,二来即便院方未篡改病历,患方也可能产生怀疑,不管是哪种情况,都不利于患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莫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规定,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尽到前述证明责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医疗机构要尽到前述举证责任,只能选择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行政调解与司法救济可选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可知,除自行协商外,解决纠纷的途径有二:请求行政调解或寻求司法救济。

(四)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可选择

多数情况下,遭遇医患纠纷都会发生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当医患双方存在医疗合同时,医疗机构适当地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而如果是因医疗措施不当,损害了患者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则构成侵权。患者为了更有利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追究医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本案中曹某放弃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而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自应支持。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热门推荐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