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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

时间:2016-10-27 09:34: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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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价格尺度,结合目前中国电影版权交易的实际情况,经过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意见,就电影作品在大众传媒领域内的使用,制定本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

鉴于电影作品的可看性、受众面以及成本差异较大,为尽量准确计算使用费,以国内票房和影片成本的高低为标准将影片分为六类(其中国内票房所占比重为65%,影片成本所占比重为35%。设定N=国内票房×65%+影片成本×35%):

第一类,N≥2亿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二类,1亿元人民币≤N基本使用费的,超过基本使用费之后的每一次点击,按20%-25%追加支付;

用户点击次数×每次点击费用×35%≤基本使用费的,则不再追加支付,但基本使用费不减。

(二)一次性结算

第五、第六类影片实行打包收费办法结算,根据打包数量以及影片种类、长度,距首映时间的长短等因素计算,确定为2000-40000元/部年。

二、网吧网吧使用电影作品一般是通过服务器下载建立数据库提供的。网吧播映影片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或区别于互联网的局域网内使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每天的使用费为:电脑总量×网吧每小时收费标准×7.5%。

三、视频点播(VOD)由VOD运营商向用户(包括宾馆饭店)提供电影作品,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和局域网信息网络传播权。

使用第一、二、三、四类影片在按点击次数收费时,应先缴纳基本使用费,再结算使用费:

(一)每年每部影片的基本使用费:由VOD运营商确定的该部影片每次点击的单价×33.3%×终端用户数×10%

(二)年度使用费的计算方式是按VOD运营商确定的每次点击该影片的单价×30%×年点击次数,即为每部影片每年的使用费。

基本使用费必须预付,次年结算。年度使用费少于基本使用费的,基本使用费不退;多于基本使用费的则须补足。

使用第五、六类影片或第一、二、三、四类影片点播下线后纳入打包收费的,每部影片的使用费根据用户数量、距首映时间的长短及影片本身的可看性确定为5000-50000元/年。

四、交通工具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目前一般都是通过各自公司或中介公司提供并建立的数据库播映影片,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其使用费标准如下:

(一)飞机和火车:

在影片首映两年内,其覆盖范围超过10000架次(列次)/年的,每年每部影片的使用费为:

第一类影片,2.5-5万元;

第二类影片,1.8-2.5万元;

第三类影片,1.6-1.8万元;

第四类影片,1.4-1.6万元;

第五、六类影片2500-14000元。

覆盖范围在10000架次(列次)/年以下的,使用费减半。

影片首映两年后,使用费可酌减。

(二)轮船:

影片首映两年内,其覆盖范围超过5000航次/年的,每年每部影片使用费为:

第一类影片,10000-11000元;

第二类影片,9000-10000元;

第三类影片,8000-9000元;

第四类影片,7000-8000元;

其余影片因类别和长度不同,800-6000元。

覆盖范围少于5000航次/年的,使用费减半。

影片首映两年后,使用费可酌减。

(三)长途汽车:

凡播映电影作品的长途汽车,不分使用影片的数量及类别,一律实行统收,每辆车每年收取著作权使用费365-500元。

五、非营利性局域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局域网播映电影,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按每500户终端为一个计算单位,每个计算单位每年每部影片的著作权使用费为100元。一年内使用满50部影片的按九折计算,一年内使用满100部的按八折计算。

六、音像制品出租经营影片音像制品出租业务,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每年每个出租点统收电影作品出租权使用费200元。

七、其他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领域通过剪辑、汇编电影作品传播的,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汇编权。使用电影作品的汇编权必须事先(或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汇编后的作品应得到权利人的认可。其使用费可根据选用量的多少等因素另行商定。

本使用费收取标准为基准价。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作适当浮动,但浮动幅度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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