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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定身、郑新明等与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纠纷案

时间:2017-05-08 17:27:08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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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章定身、郑新明、孙炳珠、陈素发和案外人郭梦云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1.榕政地征(2011)10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请示》;2.《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批次调整的说明》。2014年10月22日,被告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经审查,于当日作出2014年第7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被告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非本部门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中确定的“谁制作、谁公开”原则,建议申请人向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原告等四人和郭梦云不服2014年第7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2日作出闽政行复(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2014年第7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并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等四人及郭梦云送达。原告等四人不服,遂于2015年3月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名称及证明对象均记录于原审判决书中,相应的证据材料亦随案移送本院。

二、争议焦点

1.榕政地征(2011)10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请示》;

2.《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批次调整的说明》,这两份文件是否属于福州市政府公布的信息。

三、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具有受理和处理原告章定身、郑新明、孙炳珠、陈素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原告章定身等四人申请公开的榕政地征(2011)10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请示》和《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批次调整的说明》系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形成,且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福州市人民政府保存有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的职责。虽然市、县级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但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系法律规定的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经核查,发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本部门制作,而是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并据此作出被诉2014年第7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被告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四、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章定身、郑新明、孙炳珠、陈素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章定身、郑新明、孙炳珠、陈素发负担。

五、裁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章定身、郑新明等与福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章定身、郑新明等与福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章定身、郑新明等与福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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