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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共有的概念、类型及其效力

时间:2017-07-24 15:32:48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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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准共有是相对于共有而言,共有针对的是所有权,而准共有针对的是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比如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我国物权法105条规定的就是准共有)。它与普通的共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组成完整的共有法律制度。

准共有按照共有的权利的不同性质划分,可以分成以下五种类型:

1、用益物权的准共有;

2、担保物权的共有;

3、特许物权的共有;

4、知识产权共有;

5、债权的共有。

准共有的发生:

准共有基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共同行为,取得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而发生。该种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一经取得,即在共有人之间发生准共有关系,数个共有人对共有的他物权、知识产权和债券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取得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是准共有发生的原因。对其他财产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二、准共有发生的效力

准共有发生以后,基本的效力是发生准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准共有的权利:

准共有的基本权利,是共有人共享该权利的共有权,每个共有人都对共有的客体享有按份的和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依照规定占有、用益、处分该客体,获得收益,保护该权利。

共同行使准共有的权,包括:一是共同的使用收益权;二是共同的处分权;三是行使准共同财产产生的物上请求等权利;四是设置准共有财产物上权的权利;五是代表权。

按份行使准共有权,包括:一是份额和份额权利;二是请求分割的权利;三是使用收益的权;四是共有部分的处分权。

准共有的义务

1、对共有物(或者权利标的)进行维修、保管、改良义务;

2、共同准共有的不得分割共有的义务;

3、对外的连带义务或者安分义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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