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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时间:2017-03-03 11:20:0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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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

1、概念

《民法通则》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物权法》也集中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相关规则,包括集体所有权的客体、类别、内容及法律保护等问题。在民法学理论上,所谓集体所有权,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依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2、不同学说

在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上,我国学者对此认识各不相同。归纳起来有几种主要观点:

一是法人所有权说,该说认为集体组织的单个成员的个人财产和作为独立法人的集体组织的财产是分开的,成员不享有所有权,成员之间也不享有共有权,集体组织的某个或某部分成员都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二是共有权说,该说认为集体所有权并非集体组织作为法人享有的所有权,而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所有权,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法人。

三是合作社所有权说,该说主张集体所有权是合作社派生出来的。四是抽象的集体所有权说,该说认为集体所有权既不是法人所有权,也不是成员共有权,而是高度民主抽象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形态”。

四是共有和法人所有权说,该说认为集体所有权应作具体分析。

五是总有和股份合作说,该说认为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具有法制史上“总有”的特征,而城乡集体企业则具有股份合作的性质,非物权法加以调整。

六是股份与投资说,该说主张改造所有权,将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关系股份化。我们赞同共有和法人所有权说,认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共有),我国《物权法》似倾向于此种学说,但相关规定必须加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二、集体所有权的特征

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所有权形式,但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多元性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即所有人是“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是一个高度概括化和抽象化的概念,应该是具有法人地位资格的主体,并且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元性,如村农民集体及其代表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合作社、乡村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股份合作企业等。有学者认为,对于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集体组织的单个成员的个人财产和集体组织的财产是分开的,成员不享有所有权,成员之间也不享有共有权,因此集体所有权不同于财产共有权。

2、在权利客体方面,具有限定性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没有国家所有权那样广泛,除依法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外,其他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然而,集体组织的财产多与其成立的宗旨及其所从事的活动有关,同时,集体组织还不得拥有法律规定的国家专有财产、专有资源以及涉及国际民生的重要财产。因此,集体所有权在权利客体上具有限定性。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3、在权利性质上,具有特殊性

集体所有权之所以与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在一个阶位上进行分类规范,我们认为,是因为它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所有权,质言之,它既是集体组织法人所有权,也是集体成员对财产所拥有的共有权。前者主要是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集体所有权,应当是法人所有权,而后者主要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采取共有的形式。

4、在权利行使上,具有民主性

在权利行使方面,集体所有权非常强调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民主性。我国《物权法》规定,在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中,下列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行使所有权的规则是: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不仅如此,行使集体所有权还必须遵循公开原则,对此,我国《物权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应当说,这体现出了集体所有权在行使上的集体性或者民主性,我们认为,这是集体民主与农村民主这一政治要求在作为私法的物权法上的法律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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