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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押的决算及转质

时间:2016-12-01 15:49:1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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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额质权的转让与转质

在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质权虽然不能随具体的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但可以随着引起被担保债权发生的基础关系的移转而移转。至于最高额质权确定后,质权应可以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转让。因为此时最高质权已经转变成普通质权,自应适用一般质权的规定,允许其与债权一并转让。再者,最高额质权以担保债务人的不特定债权的受偿为目的,不应当视其具有脱离被担保债权而独立存在的交换价值,质权人不得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最高额质权。

转让与转质不同,“所谓转质,是指质权人为提供自己债务的担保,将质物移交给自己的债权人而设定新质权。”质权人得以转质的权利即为质权人的转质权。在最高额质押期内,经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在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超过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内,质权人可以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转质权成立后具有以下效力:转质人的质权仍存在,但其实现受限制;转质权人的质权虽成立在后,但对于转质人的原质权有优先的效力;转质权人只能于原质权人的债权清偿期实现质权;转质权人只能于原质权人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内实现质权。

二、最高额质权的决算

1、决算的涵义及其作用。

最高额质权的决算,又称最高额质权的确定,即发生特定的原因或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对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清算,以确定最高额质权担保债权范围的活动。最高额质权的决算,使得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不确定的债权转变为确定的债权,从而最高额质权的性质与普通质权无异。最高额质权决算后所担保的债权,以被担保债权确定时存在的、不超过最高额的确定债权为限,并依照普通质权行使的要件行使。

2、决算发生的原因。

通常情形下。决算因当事人在最高额质权设定合同中约定的决算期届至时发生,决算期届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享有决算请求权,决算因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开始。除上述原因之外,决算还可因这样一些事由而开始;(1)当事人一方破产。当事人一方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2)基础法律关系的终止。在基础法律关系终止时,当事人都可以请求进行决算。(3)属于最高额质权担保的交易不可能再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可能再发生时,应当进行决算。(4)对质物处分的发生。在质物上存在权利的第三人因行使质物上的权利而有可能致质押人丧失对质物的权利时,应当开始决算。

3、决算的效力。

最高额质权一经决算,即被称为“确定的最高额质权”,它在性质、效力等各个方面,均与确定前的最高额质权有相当大的差异。最高额质权决算的基本效力,是最高额质权转化为普通质权,被担保债权从此丧失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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