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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指南

时间:2016-12-01 17:30:17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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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概念
  1、抵押人:抵押人为债务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为债权人,可以是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自然人。
  3、动产抵押物:包括动产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但下列动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动产抵押登记作用
  一是促进企业资金融通。动产抵押登记加强了企业与资本市场的有效对接,架起了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借贷桥梁,使更多的企业盘活了“静态”资产,实现了经济存量向经济增量转变。
  二是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该抵押物办理了登记,则该登记就具有对抗一切人包括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三是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抵押人可以在继续保留对动产进行占有、使用的情况下,以该动产进行抵押。因此,经过登记的动产抵押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不仅免除了担保债权人所可能支付的管理费用,同时又充分地发挥了抵押物的利用价值。
  三、动产抵押登记的申请、提交材料
  按照《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一)抵押登记的申请及管辖
  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申请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二)动产抵押登记提交材料(动产抵押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⑴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⑵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⑶动产抵押登记承诺书。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2.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⑴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⑵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⑶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⑷动产抵押登记承诺书。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3.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⑴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⑵《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⑶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⑷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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