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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时间:2017-03-23 15:36:0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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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以行政职权为核心,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一、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力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外部行政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

1、外部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管理方)与行政相对人(行政被管理方)之间的管理被管理关系。

2、内部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领导被领导、管理被管理关系。

二、监督行政关系:

监督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进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督被监督关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专门监督和层级监督、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组织和公民的民主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1)法律监督: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包括组织人大代表巡视)对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行为进行检查。

(2)工作监督: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同级政府预算和预算执行的报告、审查批准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等。

(3)人事监督:任免同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通过行政被管理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由人民检察院查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3、国家行政机关的专门监督和层级监督:

(1)由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公务员的遵纪守法。

(2)由国家审计机关监督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

(3)通过行政被管理方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由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复议审查。

4、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组织和公民的民主监督

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组织和公民的民主监督属于权利性监督,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而须通过权力性监督主体的作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

(1)人民政协就国家行政事务的提案。

(2)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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