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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规则

时间:2016-12-15 14:07:5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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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制度是正式听证制度,有严格的程序规则和根据听证笔录做出决定的要求。

第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通知以书面方式,必要时也可以公告通知。在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而听证场所有限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抽签、报名等方式挑选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但是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公布有关规则,并且挑选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第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必须公开,让公众有机会了解听证的过程,加强对行政程序的监督,从而确保听证的公正进行。听证的公开进行是指听证过程对社会公众开放,允许公众和新闻界参加旁听。

第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该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主要负责指挥听证的进行,询问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询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处理等。为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实行听证制度一般实行职能分离原则、回避制度。

第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提出证据、相互质证是保证听证功能实现的重要环节。

第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笔录应当包括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的意见及证据与理由、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等。

听证笔录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听证参加人审阅。听证参加人审阅听证笔录后认为其歪曲、遗漏其重要陈述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对记载的内容提出异议的,听证主持人应通知其他参加人相关信息,各方认为异议有理由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更证;听证参加人对内容提出异议,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没有理由的,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载明事由。

行政机关不能在听证之外接纳证据,只能以听证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这是案卷的排他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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