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信访人可以对哪些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循哪些规定?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2、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3、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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