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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

时间:2017-05-27 13:55:5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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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

不得重复起诉。

一、正在或者已经实体审理过的案件,不得另行起诉

1、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重复起诉的判断方式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实体审理的案件,可以另行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后,原告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允许重复起诉的案件,可以再次起诉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有新情况、新理由,或者6个月后原告再次起诉的,法院受理。

2、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3、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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