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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时间:2017-02-14 10:55:32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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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版权作品不必征得权利人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权利限制制度。从以上对国际公约和主要典型国家域外保护法的分析来看,中外法学界大多将合理使用看做对著作权行使的约束。之所以规定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的例外,其立法本意是赋予使用者部分合理使用的权利来均衡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体现了法律的理性。

我国现阶段著作权法,没有反映国际公约关于合理使用制度新变化,对著作权人不断出现的权利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对著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均衡没有及时调整。具体来说,著作权法没有对列举似的条款进行更新以便于适应新权利的拓展。如此,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众使用作品的利益平衡将会被打破,损害公众的利益,主要表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一方面,权利扩张和限制失去平衡。现阶段著作权法中,权利约束条款在安排上出现整体缩减的趋向,与著作权范围扩大的形式背向而驰,对权利约束规定了合理使用和非自愿许可的方式。特别是第22条第1款第4项中,把作者要求不准使用的作品排斥在合理使用外,赋予了作者不再受限制的权利,进一步保护了著作权人,对公众权益的保护有所削弱。

另一方面,对数据库等产品合理使用的条款未设置。随着网络发展,数据库的使用必将越来越广泛。如若不对数据库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进行规定,一旦个人和机构利用数据库进行搜集检索、下载数据都需支付使用费,势必提高使用者的经济负担,并且还须考虑以下情况:一是众多数据库内容都包含公共领域信息;二是为教学、科研等目的利用网络作品都能以合理使用为理由。因此,对数据库专有权不采取限制性措施,是与著作权法一贯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著作权法一方面要保护作者和传播者的合法权益,激发作者创作作品和鼓励传播者传播作品,另一方面要确保社会公众可以存取作品,共同享受思想文化的成果,推进社会文明发展。当前争论的焦点在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是应该拓展还是应该缩减。为此,知识产权法学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有的认为合理使用适用的范畴应该予以拓展。原因在于:首先,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日益扩大,而对使用者和公众利益的保护相对比较滞后是目前网络著作权发展的主要特点。其次,在网络空间中,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已经延伸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使用者的合理利用网络作品的权利被严重挤占和剥夺是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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