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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含义与特点

时间:2017-02-22 15:25:1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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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公益诉讼的含义

消费公益诉讼指在消费领域中,原告一方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具体来说,当商品经营者或服务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已经或将要侵害国家或公众利益之时,依据法律的授权,组织或个人可以就不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消费公益诉讼的特征

1、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在目的上,消费公益诉讼旨在维护社会全体消费者的公共利益。在消费公益诉讼中,通常被诉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原告私人利益的损害,仅在于希望保护已然受到侵害或危及的消费者的公众利益或社会正常的市场秩序。

2、具有一定的预防性。消费公益诉讼的提起不要求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只要根据实际情况能够合理判断被诉行为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即可提起消费公益诉讼。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有效地避免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

3、扩大了原告的适格范围。消费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范围与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范围不同,作为案件原告,可能不是受到被告一方不法侵害而致直接损害的一方,因此,消费公益诉讼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扩大了当事人的适格范围。

三、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特点

1、涉案金额个体小整体大。在消费者侵权纠纷中,那些涉及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所占比重并不是很大,数额不大的消费侵权纠纷却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

2、公益性与私益性交结。权利只有行使才能称之为权利。当前我国消费者诉讼中是以保护消费者个体“私益性”权利提起诉讼,“公益性”的成分占的比例不是太多,但毕竟在中国的法律社会环境之下已经是非常难得。在更多情况下,打假人士的行为遭到人们的质疑,很多人认为他们炒作的成分更多些。

3、以个人诉讼的方式进行。我国的消费纠纷发生后,仅能够以受害者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对于一些群体性的消费纠纷案件,如果没有人提起诉讼,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只能束手无策。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赋予特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意味着有权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就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纠纷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这一规定相对的解决了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僵硬局面,但这一规定仍没有赋予个人以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实在是一大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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