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行政制度 > 行政救济 > 正文

中止诉讼的情形

时间:2017-03-16 11:21:20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诉讼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存在和发生了某种无法克服或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致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相区别,所谓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或者在辩论终结前,由于发生或发现某种情况,以致在原定的审理期日无法审结案件,而把案件延至另一个期日,其他诉讼活动并不停止,如调查、取证等工作仍可进行,恢复审理的日期由人民法院确定。而诉讼中止是诉讼程序的中断,诉讼过程中,只要有诉讼中止的情形,诉讼程序停止进行,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停止进行,中止诉讼后恢复审理的日期不能预定,只有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才能恢复诉讼程序。

根据《若干解释》第51条及审判实践,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诉讼:

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其立法精神在于切实保护已死亡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死亡,需要一定时间等待死者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诉讼应暂时停止进行,待亲属表明参加诉讼后,恢复诉讼。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原告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精神病或者其他丧失神智的情况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应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但在法定代理人尚未确定的情况(包括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其代理责任需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的情况)下,诉讼应暂时停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无论是作为原告一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作为被告一方的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必须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因为合并、撤销、变更、破产等原因而终止,在一定时间内暂不能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中止诉讼,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以后,由承受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参加诉讼。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是公民还是法人或组织,由于来自自然的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灾、瘟疫等)或来自社会的不可抗力(如战争、内乱、戒严)的事由,致使其不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须待情况消除,当事人能参加诉讼时再恢复诉讼程序。必须注意的是,当事人如果遇到不可抗拒的事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确定这些事项是否属于不可抗拒事由并影响当事人参加诉讼。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遇到适用法律问题不能确定,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明确解释或确认,这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所以应当暂时停止诉讼。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在实践中,有些行政案件的审判,需要以与相关的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如果这些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案尚未审结,应当中止诉讼,待与其相关性的另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后,再恢复审理。这里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要满足两个条件:(1)案件的审理须以相关的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2)相关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7、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这一情形应由人民法院确定,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如果对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但如果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则应中止诉讼,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在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再如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部委规章与另一部委规章之间不一致的,需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在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前,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诉讼中止的裁定是诉讼程序中止的依据,应该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复议,除了已经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需要继续执行外,一切属于本案范围内的诉讼活动,都应该停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原来的一切行为仍然有效,并对于进入诉讼的当事人有约束力。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