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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用的缴纳期限有何具体规定

时间:2017-05-19 17:31:29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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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用的缴纳期限有何具体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申请费、专利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及专利年费等相关专利费用的缴纳期限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专利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两个月。需要同时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要求优先权的)和申请附加费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

(一)优先权要求费是指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

(二)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三)公布印刷费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需要缴纳的费用。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申请费(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该项费用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三、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在原期限届满之日前。该项费用以要求延长的期限长短(以月为单位)计算。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提出请求的),或者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但最迟在相应期限届满日起两年内(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提出请求的)。

五、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六、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除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以及公告印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

七、年费及滞纳金的缴纳期限

(一)年费

除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外,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

(二)滞纳金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不足需要再次补缴的,应当依照再次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时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当缴纳的全部年费和滞纳金。

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者不足而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当缴纳或者补足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

八、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和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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