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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如何检察监督?

时间:2017-05-27 16:25:2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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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托监督平台,实施预警催办,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由检察机关牵头创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要求各行政机关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与检察机关信息共享,指派专人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查阅、登记、备案,掌握行政处罚案件动态。检察机关在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了解行政处罚相对人自觉履行情况,并对未履行案件排查登记,重点予以监督;在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行政机关核实申请执行情况。对于即将到期又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的行政处罚案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实施备案说理,强化执行监督,确保强制执行申请的依法受理和高效执行。

法院对于行政机关提出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行裁定的,应同时送检察机关备案审查。检察机关认为不当的,建议法院依法受理或者立案执行。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终结后3日内向检察机关备案,自觉接受检察监督。

三、实施随机抽检,强化实地核查,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件信息的全面真实。

采取不定期抽查检查的方式,将“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件信息与行政处罚卷宗信息比对核查,防止行政机关以漏录、错录信息等方式规避检察机关监督。对于该录而未录的案件,处罚决定已执行或者已申请法院执行的,责令限期补录;处罚决定未执行亦未申请法院执行,且尚在法定申请期内的,责令补录并督促限期申请法院执行;处罚决定未执行亦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已过法定申请期的,责令补录并派员调查核实,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机关或部门依法依纪处理。对于故意错录案件信息规避监督的,区别情形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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