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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7-05-31 17:01:2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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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事关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

一、当前存在的几个问题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内容订施工合同

投标文件的要约和投标书的承诺,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但在一些建设单位中一味强调造价,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压低价格一次性包死,又不计风险包干费,对施工合同周期内的政策性价款调整不承认,使最后新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书,投标书的内容不相符。

2、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签订施工合同

从项目发包情况看,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承包违背客观规律,随意压工期、压造价、提高质量要求,致使施工企业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3、“私下合同”屡禁不止

正规的合同堂而皇之:形式正规、内容合法,但双方当事人并不真正去履行 它,它存在的唯一作用就是为了应付管理部门的审查;私下的合同秘而不宣;把通过法定的招标程序中的中标内容部分或全部地推翻,换成违反管理规定的内容。

二、几点应对措施

1、加强施工合同承包价格管理

价格的竞争仍然是投标竞争的焦点,逐步形成合理低价中标、确定合同承包价格。武建法字[2002]316号《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有如下三种:

(1)固定合同价

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但要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固定合同价可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两种。

(2)可调合同价

(3)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2)成本加固定金额确定的合同价;

3)成本加奖罚确定的合同价;

4)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2、加大对履约行为的行政监督力度

目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的管理重点主要是签约阶段,对履约阶段的监督管理力度则相对较弱。这种前紧后松的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施工合同跟踪管理,特别是对私下合同的作用起了催化作用。因为签约时你“管”,所以出现一份正规合同“应付管理”,因为履行时你“放”,所以还出现一份私下合同。为此,要强化对施工合同管理的职能加大对施工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管力度。可以采用这样的方法进行行政监督。根据施工进度,我们到现场调查一下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情况,看一下支付凭证和中间结算依据,对违反合同的,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查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加强竣工结算审查工作

工程结算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工程款的拨付和发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工程竣工不按期结算,不按合同要求结算中以多头审计是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不规范和发生纠纷的重要原因。也是困扰建立竞争有序建设市场的一大顽症。因此,竣工结算审查工作十分重要,没有扎实全面正确的基础工作和准备工作,竣工结算审查管理是不能成功的。基础工作做得细,漏洞必然减少,双方纠纷也就更少。基础工作主要是核实人、材、机的消耗量合不合理,工程造价包不包含各分部工程,主要是基础工程,装饰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工程等的造价,另外,还有各安装工程造价包不包括。如水、电、采暖、通风、电梯等。

对违反合同要求,不按期结算的承发包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进行查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竣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延误工期,影响业主人住时间就得不偿失了。另外,在总包合同中,亦应详细明确总包对各分包的协调、统管责任,避免其对甲供材料不管不问的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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