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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

时间:2017-08-08 15:33:59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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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和实施公务员奖励制度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就是说,这些基本原则不但是在制定公务员奖励规定时应当遵循的,而且在具体贯彻实施奖励规定时也要严格遵循。只有掌握这些基本原则的精神实质,才能在具体实施工作中正确地执行规定,更好地发挥奖励制度的作用。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基本原则,既符合世界各国奖励制度通用的一般原则,又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体现了我国干部奖励制度的特点,因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是实施奖励的关键。公务员奖励的依据主要有两个:

(1)奖励的事实依据。即公务员在工作中作出的成绩或在社会活动中表现出的先进行为。

(2)奖励的法律依据。只有坚持了实事求是,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防止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的干扰,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和表现,做到有功者奖,表现优秀者奖,有突出贡献者奖,保持公务员奖励的先进性。

2.公平得当原则

公平是指在一个地区、部门单位内,奖励条件的规定和掌握要一致,奖励标准不能因人而异,更不得人为地提高或降低奖励条件,对所有公务员都要一视同仁。这样,奖励才会服众,才具有先进性,才会做到公平合理、受奖者光荣、未受奖者服气。

所谓得当,是指公务员是否受奖,以及受何种奖励,要根据其表现的突出程度及贡献的大小所决定,大功大奖,小功小奖,无功不奖。如果对有功者不奖,就不能调动其积极性;对无功者滥奖,就失去了奖励的意义,甚至会起反作用。小功大奖,也收不到好的效果。

要在实际的公务员奖励工作中贯彻好公平得当的原则,就应当做到:

(1)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进行奖励,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体的奖励办法;

(2)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过群众评价产生受奖励者,防止领导者个人说了算。

3.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原则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需要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两个基本方面:物质需要主要是指人们对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精神需要主要是指人们对工作的兴趣、荣誉感、信任感、责任感、成就感等心理方面的需求。人的基本需要决定了公务员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公务员精神鼓励,就是对受奖的公务员给予精神激励方面的表彰,包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务员争当先进、实现自我价值、为社会多作贡献的需要,增强其工作的荣誉感、责任感和进取心。所谓公务员物质鼓励,就是对受奖的公务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形式的奖励,包括发给奖金、奖品、工资晋级等。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务员一定的物质需要,改善公务员待遇,同时也是为了充分肯定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应该指出,公务员对精神和物质的需要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二般来讲,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公务员的物质需求相对比较强烈,而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条件下,公务员的精神需求比重会逐步加大,特别是思想境界较高、事业心进取心较强的公务员,更重视精神奖励。因此,在运用奖励这一管理手段时,必须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我们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方针。颁发奖牌、奖状是精神鼓励,是一种政治荣誉,这是必要的。但物质鼓励也不能缺少。这段话也强调了耍做到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公务员奖励方针。为什么在实施公务员奖励时我们既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又要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呢?这是因为:第一,公务员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有利于公务员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第二,对公务员实行精神鼓励,有助于公务员树立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第三,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针,能够满足公务员正当、高尚的精神需求,使他们达到更高的精神境界。

4.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要充分发挥奖励的作用,还必须做到奖励与惩戒相结合。这是因为:第一,奖励与惩处是人事管理的两个重要手段,一奖一惩,相辅相成,这是用人之道。只有在坚持对劣者进行惩处的情况下,才能显出优秀者受奖的价值。两相对照,受奖者才会深切感受到受奖的分量。只奖不惩,就降低了奖励的价值,影响奖励效果。奖惩结合,才能在群众面前树起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起到广泛的教育作用。第二,如果只奖不惩,会使一些违法失职行为得不到纠正,坏人坏事会逐渐滋生蔓延把单位的风气带坏,在这种情况下,受奖者不但起不到榜样的作用,而且还会受到孤立。因此,要坚持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必须注意以奖为主。这主要是从两方面考虑的:第一,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基础是好的,随着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和逐步完善,公务员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还会得到大幅度的提高,违法失职行为总是极少数,因此,以奖为主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第二,从奖惩的功能来看,惩处主要是限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从制度上保证公务员达到最起码的工作要求。而奖励的功能则不同,它不仅可以使受奖者有光荣感、责任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工作的积极性和潜力,而且可以成为其他公务员学习的榜样,带动一大片。所以,以奖励为主,能更好地起到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能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以奖为主必须是建立在奖惩结合的基础上,而且是对整个奖惩工作而言的,并不是在具体工作中,降低奖励条件,或者对应受惩处的不惩处,更不是让领导者去当“老好人”,“多栽花,少栽刺”。奖惩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在实际工作中体现以奖为主,主要是要求各级行政领导善于发现群众的长处和积极性,并着力保护,精心培养,充分运用奖励手段,引导群众积极向上;对公务员的缺点和不良倾向,应及时帮助纠正,不要坐待事实既成而后给予惩处;不能只看别人的短处,而不看长处,更不能用“左”的思想方法去处理问题,搞“无限上纲”那一套。

5.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奖励是否及时与奖励效果直接有关。奖励及时,才能收到好的效果。古人说过:“赏务速而后有劝。”意思是说,赏得及时,而后才能起到勉励的作用。又说:“过时而赏与无赏同。”这是因为奖励与相关行为之间相隔时间越长,二者之间的关系就越模糊,奖励的强化机制也就越弱。同时,该受奖者久拖不奖,公务员的良好行为便得不到及时的肯定和支持,往往还要遭受冷言冷语,积极性会受到挫伤。所以,及时奖励,才有利于公务员继续保持积极性,有利于在机关树立起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

注重实效,就是要求重视奖励的社会效果。公务员的奖励,是要达到表彰先进、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公务员积极向上的目的。不能为奖励而奖励,搞形式主义。例如,公务员作出了某些成绩,应该受到一般奖励,而为了赶“风潮”,给予重奖,搞得轰轰烈烈,结果,不但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反而引起群众非议,受奖者也感到心里不安。要保证良好的社会效果,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奖励标准、程序办事,根据上面讲到的各项原则,按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恰当的办法,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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