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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的条件

时间:2017-08-08 15:35:42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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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条件是指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对公务员予以奖励。也就是说,公务员什么样的行为,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可受到奖励。奖励条件具有导向作用,国家通过确定奖励条件和实施奖励政策来引导公务员的行为方向。

为了充分发挥公务员奖励的激励作用,对公务员的奖励应该具有多方面,一方面,公务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奖励;此外,公务员在一些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突发事件中、特定环境中有突出事迹的,也应当受到奖励。

具体说来,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对公务员奖励条件的规定,是我国政府在参考过去制定的奖励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新时期我国改革开放和国际交往日益增多的时代特点,以及人们观念和要求的变化,从当前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所制定的。这些规定同以往的规定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1)针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为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增加并突出了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的新内容;(2)增加了“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的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内容;(3)根据我国对外交往日益增多的新情况,增加了国家公务员“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的新内容;(4)突出了忠于职守,积极搞好本职工作的内容。因为公务员的所有职位都是根据政府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作为国家公务员,首要的就是要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地搞好本职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持政府工作的高效率。

与1993年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新增加的一项奖励是“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情形。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共有56个民族,国家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属于先进行为,所以本条规定给予奖励。本项奖励条件的要件是“做出突出贡献”,即做出了突出的超越一般的贡献。

另外,公务员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也是《公务员法》中比较特殊的一项内容。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我国每个公民的义务,公务员对此负有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国家的安全主要包括:对外,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对内主要是指相对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

本条规定的奖励条件,适用于全国所有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职位、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奖励的实际操作也会有所区别。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中的某一项,就可以给予奖励,而不是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全部条件才能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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