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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处罚程序

时间:2017-09-20 16:07:1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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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由本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向被处罚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并宣读《当场行政处罚书》,在实施处罚后将《当场行政处罚书》存根报本部门备案。《当场行政处罚书》应当盖执行机构印章,并有统一编号。

二、一般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市司法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法律援助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司法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罚一般程序如下:

1、立案。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在7天内进行初步调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取证。立案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调查取证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应向当事人或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质证权以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4、作出处罚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3)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5、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业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法制工作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于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7、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意见,交业务工作部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8、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业务部门应在三日内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9、凡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如果办案机关与原核发执业证书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由办案机关建议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责成原核发执业证书机关实施处罚。

10、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或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11、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听证程序的应当在听证后1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2、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决定立案后六个月处理完毕,案情复杂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1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14、决定不予处罚的,如无新的证据,不得再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予以处罚的决定。

15、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16、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代执行。

三、听证程序

1、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即书面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行政处罚听证会由法制工作部门(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由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的公务员担任。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法制工作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于举行听证会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3、当事人超过三日提出听证要求的,司法局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后,又无故不出席听证会的,司法局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4、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当事人名称以及案由;

(2)听证主持人宣布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以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提出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

(4)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和有关问题陈述意见,出示证据,进行申辩;

(5)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就各自出具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辩论;

(6)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听证结束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和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载相关情况。

5、听证结束后,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案卷材料一并上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和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6、听证后的十五日内,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予以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并由承办业务部门将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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