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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条件与行为表现

时间:2017-10-11 17:45:0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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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条件

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

一、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二、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 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 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 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三、损害结果发生

损 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 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 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 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四、具备因果联系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 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 利益受损。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 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表现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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