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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时间:2018-12-05 18:27:24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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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现在孩子都是家里的宝贝,家长大多都是拼命的宠着,简直是家里的小霸王,因此好多孩子到了学校也是称王称霸欺负同学,甚至进行校园暴力,那么校园暴力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与校园暴力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学生在学校受伤,各方担责的情形如下:

1、若学生在校外受伤或发生暴力行为,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打架双方承担责任,学校通常不负责。

2、若学生在校内跟人单挑或者意外受伤的,则需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①10岁以下的学生在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受伤的,法律通常认定学校应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已尽到管理职责;

②10到18岁的学生在学校、培训机构受伤的,学校通常不承担则责任,除非学生的监护人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此时,学校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校园暴力学校应该承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校园暴力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

1、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2、关于未年人的刑罚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三、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缓。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以上便是为大家总结的有关“校园暴力应该由谁承担责任?”的相关解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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