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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罚

时间:2019-03-08 17: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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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罚

继娱乐圈掀起“打假”之风后,艺术圈也开始“打假”了——艺术家叶永青被指涉嫌抄袭。近日,比利时艺术家克里斯蒂安希尔文(Chiristian Silvain)通过比利时多家媒体发声,称中国艺术家叶永青“抄袭”其作品,而且“抄袭”的年限还是30年。抄袭行为是怎么认定的呢,这种抄袭行为会被怎么样处罚呢?

判定抄袭有两个标准:

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1、“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2、“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抄袭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著作权行政刑罚实施办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创新是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文学艺术创新是文化繁荣的基础和标志,时代已经进入到一个迫切需要创新特别是文学艺术创新的时代。文艺术学是一个充满创新热情、创新冲动、和创新精神的事业。文学艺术创新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思想、观念与文化创新的启蒙者和开拓者时代变化是文学艺术创新的动力,创新型国家与创新型时代建设需要文学艺术创新,时代创新呼唤文学艺术创新。抄袭一方面严重挫伤文学艺术创新的动力和热情,也消解了广大读者对那片“澄明清澈文学艺术天空”的向往。个体的抄袭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版权和著作权,抄袭之风的蔓延则对一个民族的文化原创力构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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