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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过程中对证据链的要求

时间:2019-04-10 20: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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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过程中对证据链的要求

众所周知,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要想法官支持你的诉求,就要有证据来证明你的所说所做,征地拆迁诉讼中亦是如此。如果想要自己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就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和支持自己的主张。因此,如果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最重要的是需要掌握有利、有效的证据,并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有胜诉的可能。那么证据链有什么要求呢?

证据链的要求:

证据链中的证据必须适格

1、所谓适格就是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证据必须满足:

a.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b.证据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所形成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作为证明的最初环节,指的是证明活动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指的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227条分别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中的实体要件事实和程序要件事实。

2、证明对象的实体要件事实包括:

(1)被指控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一般认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2)与认定犯罪行为轻重相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证据链之中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 排除合理怀疑

1、证据相互印证就是在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了判断证据的真伪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将某一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检验,考察证据之间的协调性、一致性,进而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2、无论是控诉方提供的控诉证据还是辩护方提供的辩护证据,法官在采纳某一证据以及根据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证据必须得到与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证据的印证性支持,全案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应一致性地证明案件事实。

大部分当事人知道“证据链”这一诉讼专用术语,但几乎所有当事人将“证据链”理解成了人证、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的组合,将“证据链”视为不同种类证据依次出击的“组合拳”。其实,诉讼的博弈性,决定着诉讼的对抗性,而证据对抗的方向、形式、程度才最终决定着“证据链”的基本结构。因此,“证据链”的作用是消灭对抗,固本清源,否则,证据再多,形式再全,链接再长,对胜诉也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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