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是否合乎情理?近日,因无继承和受遗赠人,深圳罗湖一无主房产70%产权被法院判定收归国有,此举引发有关法理情的争论。法律上关于无主财产的认定是如何执行的?
无主财产的认定的审理程序
1、法院接受申请后,应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或者财产有主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符合条件的,立案受理。
2、发布财产认领公告。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财产所有人已消失或者去向不明,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应写明如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财产的种类、数量、形状、公告期问以及寻找财产所有人认领财产的意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如果有人提出财产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财产的,法院应作出财产无主的判决,同时根据财产的不同情况,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判决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组织执行。执行组织应当发布执行令,责令财产的非法占有人交出财产;拒不交出的,应予以强制执行。
无主财产的范围
根据物在一定时期是否有归属,可将无分为有主财产和无主财产。有归属的物为有主财产,无归属的物为无主财产。由于我国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国家基于自然权属制度几乎拥有我国领域内所有资源所有权。加之采取了公有主义立法例将所有人不明的物收归国有,实际上是以国家强制力扩张对物的所有权。因此无主财产的范围仍按有无归属的标准来确定,无主财产的范围势必会严重缩减。无主财产的范围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的扩大。无主财产的范围应有以下几类:
1、纯粹意义上的无主财产。即在一定时期无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的物,如抛弃物,无人继承的物,来自外太空的坠落物陨石等。
2、不纯粹意义上的无主财产。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类物虽然有主,但由于时间久远或其他原因根本无法确定物的所有人,从而使物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如果这一时期过长,不利于物的流通转让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因而恢复此类物所有权无主的最初状态,确定其的无主财产地位十分必要。
3、无关国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较小的个体矿石、玉石(请与矿藏严格区分)。
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确,权属长期无法确定的财产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无主财产。在实践中,无主财产既有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找不到失主的遗失物等;无人继承的遗产这样,财产所有人死亡,其遗产没有合法继承人且死者指定受遗赠人的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无主财产的认定程序。
首先,与财产有关的,比如发现无主财产或作为财产管理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无主财产认定申请。
第二,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三,法院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就可以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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