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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致伤维权指南

时间:2017-03-01 14:31:22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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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作为商业赠与行为,其实质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因为商业赠与是买方必须先行购买卖方商品,并且在支付对等的价格后,才能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可见,附赠行为与销售行为本身是密不可分的,究其实质仍是一种有偿买卖的法律关系。若出现赠品致伤,商场既存在违约行为,也存在侵权行为,法律上称为“加害给付”。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商场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两项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消费者的选择请求权的权利,即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场承担违约责任,亦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此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内涵: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

若商场赠与的行为并非无偿赠与,而是有条件或者附义务的赠与,即必须以购买一定价格的电器为前提,此赠与物相当于通过购买有价物交换而取得。虽然消费者不必直接为该赠品的价格承担付款义务,但是付款义务已经转嫁到购买的物品中去了。因此该赠与并非无条件、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义务的赠与。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物品因为瑕疵导致消费者受伤,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家的赠品也是商品,赠品质量不合格,责任当然不能免,商家承担侵权责任是对于商家诚信的矫正,是对市场经济的法制保障,是对社会和谐的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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