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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行业霸王条款表现形式

时间:2017-04-07 10:26:2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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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一、快递行业十大霸王条款

“包装未损坏、箱内货物损坏与本公司无关”属于霸王条款

1、托运合同内含有易损易腐货物(如油剂、玻璃制品、水剂、瓷器、水果等)在途中损坏、腐烂,本公司概不赔偿。

2、本合同从开单之日起30天为有效期,超过30天不提货者,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并不负责查找责任。

3、托运人必须将货物包装好,如遇包装未损坏、箱内货物损坏与本公司无关,所托运货物本公司不拆箱检验,按件交付,不负内容责任。易碎物品不负行车震损责任。

4、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参加保险,出现货损,货差等本公司最高赔偿为运费的3-4倍。

5、因本公司收费不开箱检查,故注意包装完好,收发货物件交件,对包装内容不负责。

6、此单至签发之日起,一个月有效,过期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

7、承运车辆如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坏等而导致推迟货主提货期造成的一切损失,本货运站不负一切责任。

8、货物、货款如有差错,请在三天内查询,超期概不负责。

9、一切货损在总价值的3%以内属正常的损耗,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0、托运人必须在运单上签字认可,否则造成损失由托运方负责。

二、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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