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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抽样和检验方法及判定

时间:2017-04-25 16:31:1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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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抽样和检验方法

1.批量产品的抽样、封样原则

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

(2)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照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

(3)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

产品抽样、封样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有关抽样,封样的书面确认意见。

2.检验方法

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不提供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

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判定依据和仲裁检验报告 

1.判定依据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

一是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是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

三是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2.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报告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批量产品抽样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报告对该批产品有效。

3.样品的处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除损耗品外,样品应当在仲裁检验终结后返还或者按照有关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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