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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策

时间:2017-06-08 16:58:07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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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应当是在人们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下产生的。狭义的金融消费是指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广义的金融消费是指除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外,还包括购买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商品。概括地说,金融消费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消费的需求,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购买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的行为。

1、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金融消费者为本、立足长远,制定长效管理措施。一是扎实有效地开展宣传国家保护消费者台法权益和金融法律法规政策、金融安全消费、科学消费知识以及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台法权益方面的服务措施、服务承诺等系列活动,并以多种形式营造氛围,扩大影响。二是及时、全面 准确地告知消费者有关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信息。按照业务性质向金融消费者正确提示金融风险,尤其是准确、完整地揭示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并在所有营业网点准备好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材料,以备客户查询以及在醒目位置张贴金融风险提示公告。三是改进工作作风,建立集中受理投诉的机制和部门,改善处置条件,提高投诉快速反应能力及争端与纠纷的应对能力,组织专项查处,严厉查处重大侵权行为,提高结案率、移交率。

2、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金融消费维权的应有作用。自律组织要牵头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依法治行”与“诚信治行”紧密结合起来,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把道德自律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规范和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不作虚假宣传,不误导客户,不搞恶性竞争,不损人利己。切实转变观念,积极吸收国外银行先进服务理念,把诚信融会于经营理念中,贯穿于业务发展中,植根于广大员工头脑中,真正树立客户第一的思想,让“顾客就是上帝”的服务信条在经营中渗透和服务中表现。

3、广大金融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掌握金融新知识,走出金融知识盲区,对于金融产品、特别是新的金融创新产品一定要在充分了解比较的基础上再做出消费选择。提高理财能力,增强防范能力,做一个成熟、理性的金融消费者,在纷繁复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商品面前,努力做到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尽可能地避免步入金融消费误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4、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行为。银监系统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大对银行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纠正误导金融消费者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凡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任何人,只要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从事不审慎、不安全、不稳健的经营活动,侵害了存款人和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将受到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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