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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无效条款

时间:2016-10-24 09:24: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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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的法定无效条款

(一)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损失的。”这是规定了合同法中法定无效条款。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一是全部免责条款,按此条款,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本应承担责任的人提出的全部赔偿请求。二是部分免责条款,按此条款,受害人事先同意接受以特定方式计算的,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三是以时间限定的免责条款,约定受害人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提出自己的请求,逾期不再享有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四是通过罚款的免责条款,这种条款,当事人同意在以后发生损害时将支付一笔固定数额的款项于受害人,即免除责任。

一般而言,免责条款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奉行合同自由原则。但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者地位的当事的利益和公序良俗,我国《合同法》第53条明文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二)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在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方造成他方人一身伤害的,构成侵权责任。而“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我国《合同法》也不例外。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约定,实际生活中随处可见。诸如:病人动手术前,医院让其家属在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雇工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其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就确立了一项法律原则:有关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免责条款绝对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看,行为人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为,均不能免责,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根据过错程度决定免责条款的效力,为各国民法所采纳。我国《合同法》第53条对此亦作出了明文规定。

二、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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